112.第112章 姊妹情儿女痴【第四幕】迷阵(5) (第2/2页)
“请问,你是来我校实习的密斯(Mss)林么?”蓦然间,一个温雅语声将雨薇的思绪中断。她循声抬眸,只见一名身着月白色半袖旗袍的女子立于面前。此女眉如弦月,烫了时髦的波浪式卷,脖颈间悉心系着白丝巾,用一枚银亮的丝巾扣别住。【112】
“在下是静如,请问小姐尊姓?”由于手中书籍过重,雨薇只得止住脚步,朝其稍许鞠躬,暗自庆幸平君之前及时察觉她言行举止中的纰漏,自两人相认以来这段时日传授了她不少基本的时下礼仪【113】。不然若令更多同胞察觉异样,势必曝露了真实身份。那女子凝视雨薇,目光里分明闪过一丝鄙夷,稍顷扬起菱角分明的红唇:“鄙人是法学院政治学系岑苡诜,字丰融。曾就读于之江大学。”
注释:
【111】荷兰是个批准安乐死的国家,不过目前仍有不少西方人士对此举提出强烈异议。尤其在法律相当完善的美国50个州,任何形式的主动安乐死都被视为非法。相关资料参考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第132-133页。
【112】当时时髦女子在配饰上有两件“法宝”:“白丝巾”与“眼镜”。脖子上围一圈白丝巾是象征,眼镜则是奢侈品,代表学识、进步和西洋做派。
【113】民国时期,平辈无论男女,常以表字相称,直呼其名是侮辱之意。若不知女子的表字,可以称其为“女士”、“小姐”。德高望重或有学识的女子,可以尊称为“先生”,谈及对方时,可以在姓名后加“君”,或者用密斯(Mss)、密斯特(Mr。)等西方音译的称谓。女子寻常相见一鞠躬,但不脱帽。下文还有诸多交际礼仪与用语,恕不再释义。相关史料参考1912年2月24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相关礼制文告,及当时的书信、著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