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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犯罪及预防 (第2/2页)

我们不妨再来看一个案子。这个人因犯了谋杀罪而被判处死刑,他曾经残忍地杀害了两个人。后来,他在诉状里写了自己的意图。从这里面,我们了解了罪犯心理对犯罪所进行的策划,而且还得出一个结论:没有人不经过策划便去犯罪。当然,我们这里说的犯罪,主要指有主观错误的犯罪。

在罪犯的这些犯罪策划里,他会对自己的行为做出一个合理解释,然后激励自己去完成犯罪活动。从这个情况里,我们再次可以看到:即便是犯人,他们也会尽量让自己的行为与对社会的认识协调一致。只是,罪犯在犯罪时,必须扼杀自己的社会感,冲破社会兴趣这层障碍。

同样,我们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小说《罪与罚》里也可以看到,拉斯科尔尼科夫在床上躺了两个月,反复考虑要不要去杀人。他一直用这样的问题来考问自己:“我到底是拿破仑,还是一个小虱子?”

实际上,罪犯总是自我逃避、自我欺骗,并用这些幻想来麻痹自己、激励自己。应该说,每个犯人都会知道自己的行为方式不是有益的生活,他们也知道有益的生活是什么样子。只是,他们认为自己没有能力过上这种有益的生活,当一想到自己要过正常人的生活时,他们不免露出胆怯之情。此外,要过上有益的生活,需要学会合作,可他们显然在这方面的训练还不够。于是,他们认为,只有通过犯罪,才能让自己以特有的方式,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

我们接下来再引述一个杀人犯在日记里写的话,从而进一步了解他们的心理:“我的家人和我脱离了关系,我被很多人唾弃,还受到很多人鄙视。这些痛苦几乎把我压垮了,我觉得自己再也无法忍受,而且不甘心处于这种被人遗弃的境地。可是,我一无所有,而且时常挨饿。我想,我必须冲破这层层阻碍,而且没有人能够阻挡得了我!”

“曾有人预言,我会死于绞刑架上。可是我想,这种快要饿死的生活与被绞死又有什么不同呢?”显然,从这个杀人犯的日记里,已经可以看出,由于他作为人被忽视,遭受虐待,便认为这个世界上的所有人几乎都不值得自己怜悯。

在另外一个案子里,一个小孩的母亲则预言说:“我肯定,总有一天,这个孩子会勒死我!”然而不妙的是,在这个孩子长到17岁时,他勒死了自己的姨妈,他妈妈的预言竟然起到了惊人的结果。这个少年犯在日记里接着说:“我根本不担心会有什么结果,因为我知道,我反正得死。在生活里,我什么都不是,没有人敢同我交往,我喜欢的女孩子也躲避着我。”

他曾经喜欢上一个女孩子,并想吸引她。可是,他既没有华丽的衣服,也没有钱,在这个女孩面前,他总是自惭形秽。为此,他不由得经常自我欺骗,比如说,把这个女孩视为一件财产,这也是他对爱情和婚姻的理解。

“既然我生不如死,那么,我要么得到拯救,要么就走向灭亡。”这个男孩对人生进行了极端的解释,这就好比一个小孩子的心理,要么得到一切,要么毁灭,谁也别想得到。

“于是,我把时间选定在星期四,并等待时机,只要时机一到,不论遇到的是谁,我就会痛下杀手。”在他的内心里,这样做仿佛是一个英雄。

终于,在那天,他手持一把刀,突袭了一个路过的男子,并残忍地用刀刺入那个男子的胸膛。在提到自己当时的感受时,他写道:“就像牧羊人驱赶羊群一样,内心压抑的痛苦可以驱使一个人做出一切暴行。或许我这样做后,就没有做个正常人的机会了,但我根本不在乎。因为更可怕的饥饿会让我做任何事情,再加上我的身体患着疾病,家里又不给我钱治疗,我只有通过伤害别人,才能找回自尊。后来,当那些人在法庭上审判我时,我并不觉得紧张。因为一个人若犯了罪,为此补偿是应该的,但这总比活着受罪好。假如我饥饿而死,或病死,几乎没有人能够注意到我。而现在,人们成群结队来看怎么处决我,我才现,原来我还有这么大的能量和影响力!”

然而实际上,他终究不是想象里的那种“英雄”人物。他接着说:“虽然我没有刺中他的心脏,但我还是犯了谋杀罪。我相信这次要被绞死,但遗憾的是,那个人穿的衣服那么精美,我一辈子都没有穿过这么精美的衣服。”于是,他不再说自己的饥饿与疾病,转而说到了服装。

“可是真的,我不知道自己究竟怎么了,也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又为自己的行为辩解着。

的确如此,很多罪犯在犯罪时,总会有一番心理挣扎。比如说,有些罪犯在实施犯罪前,总会喝些酒为麻痹自己的思想,其实,他们这是在内心里经受剧烈的挣扎,努力冲破内心深处那堵社会兴趣的墙。当一个人冲破了内心这层障碍后,他的犯罪动机就会逐渐转为现实行动。

合作的重要性

我们已经知道,所有罪犯都期望通过自己特有的方式,来获得一种优越感。在这方面,我们现,在罪犯的目标中,对于私人的意义总会超越别人。而且,他所努力追求的结果总是对别人有害。为此,他不喜欢合作,而且认为社会上有的人甚至多余;正因为这样,他才会认为伤害别人并没有什么不妥。由此可见,我们要真正了解一个罪犯,关键在于了解他在合作上失败的程度与性质。

具体来说,罪犯们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在合作精神上丧失的程度。比如说,有些人只犯小罪,而且绝不跨越某一鸿沟,这就好比一些罪犯只盗窃、不抢劫,或者只抢财、不害命;还有些人则偏向于犯大罪。有些人是罪犯的头,策划组织犯罪;还有些人是里面的小喽啰等。所以,要想了解究竟是什么原因,会让罪犯的犯罪生涯有这些不同,我们还要审视一下罪犯的生活方式。

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一个人在四五岁的时候,他特有的生活方式中的主要特点便已形成。我们可以断定:此后,若要再改变他,会很难。所以,我们只有认识到这个人在性格形成期间所犯的错误,才能从根源予以纠正。只有这样,我们才会知道,为什么有的罪犯虽然多次受罚,可还屡屡再犯,甚至越犯越大的原因。

实际上,并非经济困窘就会导致犯罪。诚然,经济困难时,人们的犯罪率会增加,有统计数据显示,在某些时候,犯罪率与小麦价格的增长成正比。这只是一种宏观形势的推测,并不能直接说经济形势不妙就一定导致犯罪。我们倒可以这样理解:经济形势不佳,人们的合作能力会受到一定限制,也就是说,一旦达到这个限度,人们就无法再在合作中产生更多供自己消费的价值。于是,有些人丧失了合作的机会,便走向犯罪。

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人们在处于顺境时,一般不会犯罪;可一旦出现猝不及防的问题,他们便可能去犯罪。在这里面,他们的生活方式,处理问题的出点,才是影响他们采取行动的关键。

个体心理学通过对大量案例的调查和研究,终于弄清楚了里面的关系:罪犯已经对他人不再有兴趣。他们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与人们合作,一旦超过这个程度,使他们感到了合作的压力,他们就可能犯罪。假如我们考虑一下罪犯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就会现,除了社会问题,没有什么是他们无法解决的。所以说,罪犯选择犯罪行为,常是因为面对一些社会问题压力下的产物。

我们早在前面的第一章就提到,个体心理学把我们的生活问题分为三大类。先,是我们与他人的关系问题,即友谊问题。有时候,罪犯也有朋友,但仅限于他们的同类,比如说他们会成群结队,甚至彼此忠诚,绝不互相“出卖”。但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他们限制了自己的社交圈。因为他们无法和普通人交朋友,无法融入普通的社会圈子。当身处社会中时,他们感觉自己对这个社会很陌生。

其次,是与工作有关的问题,即职业生涯。很多犯人在回忆起自己曾经的正当工作经历时,总会抱怨:“你不知道那里的工作有多么糟糕!”在他们看来,工作很不称心,更不希望与别人一起在岗位上辛勤奋斗。对他们而言,一份有益的工作意味着要对别人感兴趣,为别人的幸福而承担风险,而这正是罪犯人格中所缺乏的。于是,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在合作精神上的缺乏。实际上,大部分罪犯都没有为接受正常工作而准备好,甚至未接受过相应的职业训练,难以胜任有益的工作。

假如我们回顾他们的学校生活,就会现他们在学校里面临一些障碍,失去了学习兴趣,不愿同别人合作。这样的话,走出学校,他们现自己在正常的工作里,竟然无法与别人合作。如果我们希望这样的人离开学校后,能在社会上做份正当的工作,无异于让一个没有学过地理的人去参加一场地理考试,还要求他考个好成绩一样。实际上,假如这样的话,他们要么交废卷,要么交白卷。

再次,就是关于爱情和婚姻的问题。诚然,甜蜜的爱情需要彼此共同经营与合作。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半数以上罪犯在入狱或被拘留前,都有性病。这意味着,他们仅想轻松地解决爱情问题,把爱情对象视为一种财产。他们甚至认为爱情可以花钱买到,对他们来说,性生活就是对爱情的占有,这不过是占有别人的方式,而非确立终身关系的一部分。所以,我们也就难怪听到犯人这样说:“如果我不能得到一切,活着还有什么意思?”

假如一个人在所有生活问题中都缺乏合作精神,那么对他的健康成长而言,显然是个大问题。实际上,我们无时无刻不在进行合作。一般情况下,我们合作能力的程度强弱,会从我们的日常言行中看出来。如果我们留意的话,就可以现,罪犯的言行举止总是异于常人。他们总会有一种与众不同的语言,仿佛他们的智力在展上受到了某种阻碍。

通常情况下,我们赋予语言一种共性,从而使得大家都可以交流。而罪犯却显然不是这样,他们有自己的方式,也有自己的推理。他们的这种风格可以从他们对世界的解释中看出来。实际上,他们并不愚笨,智力上也不迟钝。假如我们认同他们追求的优越感目标,就可以看出来,他们采取的方式原来是“至情至理”。

比如,我们还听到一些犯人说:“我看到他穿着一条好看的裤子,可我却没有,于是我就干掉了他,得到了那条好看的裤子。”假如我们认同他们的这种欲望是合理的,而且不需要自己以某种有益的方式来争取就可以得到,那么,他的这种行为看起来就仿佛是合理的。当然,基于这样的欲望而采取的行为,显然不是正当的常识。

我最近还看到一个生在匈牙利的案件,也就是有一群妇人被控诉通过投毒犯了不少谋杀罪。其中一个妇人说:“我儿子患病,不能工作,害得全家人都得照顾他,为此拖得全家很疲惫,我只好毒死他,对他来说是个解脱,对全家来说,也可以获得安宁。”事实上,当一个人在这种情况面前,已经拒绝合作了,那么,她还能做什么呢?

假如从这个妇人的角度来看,她的行为仿佛是合理的。实际上,这是她以及相似的罪犯对生活的一种误读,从而做出了错误的行为。

早期合作的影响

我们知道了,犯罪的根源在于合作精神的缺失。那么,我们接下来看在哪些具体的情境下,合作归于失败。

1.家庭环境的影响。

不可否认,孩子在合作上的失败,很大原因要归咎于父母。或许是母亲缺乏经验,拒绝孩子与自己合作;也可能母亲表现得仿佛自己不会犯错,也拒绝别人的帮助;还有可能她本身不会与别人合作,使得孩子也不会与别人合作。

我们在那些关系紧张,或破裂的家庭里,常会看到孩子的这种合作精神并未得到充分展。实际上,孩子与母亲的联系是第一次同别人获得联系,可母亲却不愿把孩子的社会兴趣扩展到孩子的父亲、其他孩子与其他人身上。这样的话,孩子的合作精神在早期就受到阻遏。

还有一种情况是,孩子从小就觉得自己是家里的中心人物;可在自己三四岁的时候,家里又来了一个孩子,于是,他不再是家里的中心。这可能是孩子在成长中的第一次挫败,他有种被篡位的沮丧。为了显示自己曾经是中心,同时表达自己对处境改变的不满,他开始拒绝与母亲合作,也拒绝与弟弟妹妹在一起玩耍,甚至可能会趁父母不注意的时候,欺负自己的弟弟妹妹。

所以,我们在追溯一个犯人的早期经历时,就会现,在他生命的早期,这些毛病就已经出现了,在长大后,随着力量的增强,对别人的危害也就越大。在这里,对孩子起作用的不是环境本身,而是孩子对这种环境的解释违背了常识,父母又未能及时纠正,才最终导致孩子日后走上犯罪道路。

如果在家里的几个孩子中,有一个非常聪明,在孩子们中有种“鹤立鸡群”,这对别的孩子来说,可能是个麻烦事。因为那些优秀的孩子通常会得到人们最多的关注,别的孩子则感觉气馁,有种挫败感。如果这样的话,他们就会感觉自己黯然失色,如果去竞争,又没有取胜的信心,最后便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于是,在这些孩子里,我们现,他们中以后可能出现罪犯、精神症患者以及自杀者。

实际上,那些缺乏合作精神的儿童在踏入学校的第一天,我们就可以从其言行举止中判断出来。比如说,他不喜欢教室,上课难以集中注意力,也不喜欢听老师讲课。对这些孩子来说,学校生活可谓是他们重拾信心的又一次宝贵机会,假如老师不能了解他、理解他,这个孩子可能会再次有种挫折感。

诚然,他没有得到鼓励,也没有再次学会合作,相反,在学校里受到的打击变本加厉,这样的话,也难怪他们对功课日益失去兴趣。假如一个人的勇气和信心屡次受到打击,他就不可能对校园产生兴趣。事实上,我们现,不少罪犯在13岁左右时,被分到学校里的慢班,还常被别人视为智力低下。渐渐地,他们对生活失去了兴趣,对别人也失去了兴趣。

相反,他的兴趣日益集中于生活中无用的一面,并从做些对社会和他人无益的事情中收获乐趣。如果他长期这样下去的话,他们的生活会更加糟糕。

2.贫困因素。

实际上,贫穷也会使人对生活产生一系列误读。比如说,一些出身贫寒的小孩可能会在家庭外受到别人的歧视。他的家庭经济不乐观,这使他很小的时候,就不得不去工作挣钱,以贴补家用。

假如有一天,他们遇到了一些有钱人,并现他们过着惬意的生活,可以随心所欲地买东西,那么,这些孩子可能会想:自己也能像这些人一样该多好啊!

一般情况下,在大都市里,贫富悬殊,我们也就不难理解罪犯数量为什么会比较多了。当然,如果孩子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正确解读,就不会生出忌妒之心,反而会激励自己更加前进;如果这些孩子对这种环境进行了误读,并幻想通过不劳而获的方式获取财富,显然是件很危险的事情。

3.生理缺陷。

很多时候,人们的自卑感会集中于生理缺陷上。本来,我曾以为这为神经学与心理学找到了根据,可后来现这个观点需要进一步修正。在这本书里,当我刚写到生理缺陷与相应的心理补偿时,就现了生理缺陷并没有我之前认为的那么简单。

实际上,一个人的自卑感并不是单纯地来自生理缺陷,应该归咎于他周围环境对这种缺陷的教育方式。实际上,假如一个有生理缺陷的孩子被正确对待,那么这个孩子不会因此在心灵蒙上一层阴影,更不会内心里惴惴不安,也不会对他人和社会失去兴趣。如果没有人帮助小孩纠正这一点,或者周围的环境更以此取笑他,只会使他更加敌视他人与社会,并变得更加以自我为中心。这对孩子的展显然也非常不利。

4.社会缺陷。

我们现,在罪犯里面,孤儿占了很大比例。我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这个社会应该负有一定责任,因为我们忽视了那些孤儿的教育问题,没有培养他们一种合作精神。此外,罪犯里面,还有不少是私生子,他们无法获得正常孩子那样的对待,自幼在感情上缺失,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社会兴趣的展。

一些被遗弃的孩子在长大后,去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尤其是当他们觉得没有人需要自己,并巴不得抛弃自己时。同时,我在罪犯里还常会现不少相貌丑陋的人,而且这种情况常被一些人证明遗传在犯罪里的作用。也许这个说法有一些道理,我们不妨想一想,假如孩子从小的时候,因为自己的相貌不佳,而被人们取笑,这些幼小的心灵会怎么想!

可见,孩童时期,若受到一定社会伤害,就会让这些孩子产生一些反抗社会、敌视社会的倾向,这种情感甚至影响孩子的一生。当然,我们在罪犯里面也常会现相貌很好的人。这样的话,就再次显露出用遗传因素解释犯罪是不可取的。

事实上,这些相貌俊好的罪犯有不少是被宠坏的孩子。由于长时间在社会兴趣上的缺失,使得他们逐渐以自我为中心,难以考虑到别人的感受。

犯罪问题的解决之道

我们最后要解决的问题是,应该怎样帮助罪犯过上正常的生活,以及如何预防犯罪?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在前面已经总结了出来,那就是培养他们的合作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对社会产生兴趣。除此以外,没有更好的办法。

我们可以想见,假如我们不能使罪犯对人类的福利产生兴趣,假如我们不能使罪犯对别人产生兴趣,假如我们不能教会他们怎样与别人合作,不能教会他们通过走正道、与别人合作,来达成自己期望的目标,那么我们的一切努力都将白费。

所以,我们现在已经知道应该怎样治疗犯罪问题了,那就是:我们必须教会他们怎样与人合作。如果不能这样,而只是单纯地去监狱看看他们,那是不会起到什么效果的。很多事实可以证明,家人到监狱里看了这些罪犯后,由于未能帮助他们怎样提高合作能力,于是,这些罪犯出狱后,可能还会再度入狱。

基于此,我认为,在没有教会罪犯必要的合作能力以前,仅因为刑满就释放,那么他们再度进入社会后,只会给社会增加更大的危害。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他们还没有为正常的社会生活做好准备,我们又能怎样帮助他们呢?其结果,只能让他们重操旧业,重走犯罪道路。

实际上,想办法提升罪犯的合作能力,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在对待他们时,我们不可以简单、粗暴地对待他们,也不能奢望空洞地说教就可以使他们痛改前非。因为他们的犯罪生活方式形成很长时间,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好改变。如果要真正地改变他们,我们只有找到其思维方式的根源才行。

比如说,我们要找到他从什么时候开始失败,从什么事情上失败,并找出这些失败的情景。我们要知道的是,人们的主要个性特征早在四五岁时便已形成。所以,我们要纠正他们的犯罪思维,就要帮助他们理解那些早期错误的含义,找到其最初生活观的痕迹。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重新认识自己,重新认识生命。

1.无效的体罚。

我要再次说明的是,体罚对罪犯是无效的。这种做法只能加重罪犯对这个社会的敌意,即使他一度表现驯服,也不过是在强权下保全自己的反应罢了一旦时机成熟,他仍会兴风作浪。这种情况,或许在罪犯上学的时候,就出现过,比如说,他由于没有学过合作,因此表现很差,或在班里表现糟糕,结果受到斥责和惩罚。

假如这样的话,我们还能鼓励他再去与别人合作吗?他只会更加敌视这个环境,并更加讨厌这个学校。同样,我们不妨试想,假如我们自己生活在这样的环境里,我们还会喜欢这个环境吗?

事实上,如果这样的话,这个孩子只会对正常的生活失去信心,包括对老师和同学失去兴趣,开始热衷于逃学,并躲到学校和家庭找不到自己的地方。在这些地方,他会欣喜地现,原来还有这么多与自己境况相似的孩子,可谓“志同道合”。在这样的环境里,他们互相理解,互相欣赏,而且其乐融融,最后也走上了同样的犯罪道路。

在他们这个社会圈里,以如何反社会为荣,因为他们觉得,正常的社会生活,让他们难以受到关注,甚至会受到社会的白眼与冷遇。于是,他们把社会视为公敌。而且尤其让他们欣慰的是,这个圈子里的人都很欣赏自己,在他们看来,在这个圈子里生活,比过正常的社会生活舒服多了。

也就是这样,成千上万的孩子加入罪犯的队伍,我们的社会才堪忧起来。所以,我们从小对待孩子的方式,包括家庭与学校,是多么的重要!

出现这样的情况,只能是家庭教育和学校的失败,也是社会的悲剧,因为我们竟然不能够使孩子们作为一个正常人那样生活于社会,反倒将他们逼到罪犯这一社会公敌的行列。如果我们能够将学校组织起来,让每个孩子都能在学校里获得信心和鼓舞,显然这种悲剧便可以阻止。

总而言之,罪犯会把社会对自己的惩罚,作为社会与自己作对的一个标志。

此外,我们还可以现一些原因来解释体罚的毫无效果。比如说,很多罪犯并不十分珍惜自己的生活,他们在生命的某些关键时刻,甚至差点选择自杀。可见,所谓体罚,甚至死刑,根本吓不到他们,因为他们已经醉心于一种战胜警察的快感,以至于在肉体上已经麻木。假如罪犯在监狱里被狱警虐待,那么就会更加激起他们的反抗之心。

所以,我们不难看到,在罪犯的内心里,他们与社会的接触好比是一场永无休止的战争,社会对他们的挑战程度越剧烈,他们在精神上就越坚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惩罚罪犯的电椅都可以视为一种挑战。

如果这样的话,只会令罪犯认为采取更加聪明的行为是多么的重要。或许在他们被处以电椅惩罚的时候,他们可能会想:“要是我当初不是有眼无珠,就不会受这样的虐待了!”我们可以看到,罪犯在体罚面前产生这样的心理,那么他们日后出狱了,只会更加仇视社会对自己的粗暴行为,并叮嘱自己再次犯罪时要更加聪明。于是,体罚罪犯后,并未达到我们想要的结果,相反,我们看到的是可能出现更加狡猾的罪犯。

2.从小培养孩子的合作精神。

由于每个人的能力都是有限的,所以,每个人在孩童的成长时期,都会在某个时候莫名其妙地感到气馁,比如,会认为自己不如别人,认为自己毫无用处。基于此,对于罪犯,我们更应该知道他为什么会选择错误的方式,这里面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所以,我们必须要让罪犯明白自己的处境,还要让他知道为什么做了错误的决定,进而让他对生活产生勇气,对别人产生兴趣,重视与别人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真正面对生活。假如我们在一个人的孩童时期,就让他明白这一点,显然对于他养成正确的生活方式会大有裨益。如果真能够这样的话,孩子也就不会再选择犯罪。

正因为这样,在对所有案例的研究中,我们现,罪犯几乎无一例外地受到童年生活方式的影响,而且可以看到他们的个性里缺乏一种合作气质。

实际上,这种合作精神并非天生就有的,需要后天学习才能具备。对每个人来说,合作精神只有通过培训与学习,才可以具备。无数的犯罪案例证明,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因为他们在合作精神上的缺失。

至此,我们应该已经知道了解决犯罪问题的答案。其实,我们数千年来,一直在努力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并尝试过所有的方法,可最后无不以失败而告终。直到个体心理学产生后,我们才真正知道了自己应该怎么做,那就是:教会罪犯合作。

经过长期的探索与研究,应该说,个体心理学已经告诉了我们应该怎样改造每一个罪犯。话虽如此,但要真正将一个罪犯改造成功,并非一件易事。其实,在我们的社会里,很多人在经历合作方面的挫折后,他们的合作精神也就逐渐消失殆尽了。

正因为此,我们可以现,越是在艰难的世道,犯罪量便会急剧攀升,这是因为人们无法获得一定工作机会,也随之失去了很多合作的机会;一旦他们长时间面临合作缺位,久而久之,就会对正常的合作心生抵触。而这也往往是从宏观角度看待犯罪问题时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

可以说,在改造罪犯方面,我们还有很多事情可以做。即便我们不能成功改造每一个罪犯,但我们也一定可以为他们做些事情。比如说,对于一些曾经失业或者技能不足的罪犯,我们可以帮助他们获得一份正当的工作。其实,这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能做的唯一途径。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保证这部分人仅留下的一些合作能力不至于丧失。

实际上,假如我们做到了这一点,罪犯数量便可以大大减少。绝大部分罪犯是因为正常的工作受阻,才导致最后走上犯罪道路的。所以,我们的整个社会要为改进经济条件,以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努力。

此外,我们还应该让孩子为以后的职业接受必要的训练,这样的话,他们在进入社会后,才不至于手足无措而恐慌,也可以使他们在职业选择上更加从容。当然,我们在对罪犯进行改造时,这些训练也可以在狱中进行,从而使他们离开监狱后,便可以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比如,我们还可以组织犯人关于社会问题进行一场讨论,这样的话,可以通过这些犯人在世界观上的碰撞,使得他们对这个世界有更为全面的认识。

同时,我们还要教会他们不要限制自己,也不要限制自己对别人的兴趣。我相信,通过这些矫正性的行为,我们在纠正罪犯的过程中,必然可以获得巨大的成功。

还有,我们应当避免一些容易让人产生贫富悬殊的感觉。假如贫富分化极其明显,显然会激怒一些处境窘迫的人,并引起他们的忌妒。所以,我们必须消除夸耀之风。实际上,一个经济上再优越的人,也没有必要炫耀自己的财产;否则的话,只能给自己带来更多的麻烦。

此外,在对那些智力迟钝或是问题儿童的诊疗中,我们可以知道,假如仅是挑战他们,刺激他们的自尊,那么对他们的诊疗必然会毫无结果。实际上,这些展上出现问题的儿童,正是长时间因为环境在不断地挑战自己,才会让自己生出一种消极态度。其实,罪犯也是这样。

我们可以看到,全世界都可以看到警察、法官以及我们制定出来的法律在挑战罪犯,可结果并没有因此而消灭犯罪现象。由此可以看出,单纯地挑战罪犯,并不足以消灭犯罪现象;当然,如果我们一味地纵容罪犯,也不会根除犯罪现象。所以,单纯的高压或者怀柔政策都不能成功地改造一个罪犯,只有让这个罪犯真正意义上认识到自己的处境,才能让这个罪犯改变。

通常来说,罪犯的心理本来已经受过某种程度的伤害,假如我们对他们鄙视、敌意,不能对他们施以人道的话,其结果只能把他们往相反的方向推。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并不能吓到罪犯,只会让罪犯在被行刑的时候,想起自己被捕时的致命错误,这种想法会激励别的罪犯必须变得更加聪明。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即使让很多罪犯看着另一些犯人被执行死刑,可那些作为看客的罪犯一旦获释,还会有很多人选择继续犯罪。

同时,如果我们提高破案率,或许也会有用。实际上,据我所知,至少40%的罪犯得以逃脱。可见,如果我们不能正确地矫正犯罪,将会使我们面对犯罪问题时更加棘手。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无论是在狱中,还是在狱后,我们都不应当侮辱或挑战罪犯。而且,如果必要的话,我们甚至可以增加监狱看守员的数量,这样的话,显然对改进罪犯的教育会有帮助。当然,这里的重点是,一定要增强罪犯的合作精神。

4.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如果我上面的建议能够得到人们的采纳,我想一定会使我们在矫正犯罪方面获得成功。所以,在孩子小的时候,想办法提升他们的合作度,展他们对别人的兴趣,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如果这样的话,我相信,罪犯数量一定会急剧减少,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实际上,大部分罪犯在很早的时候就开始了犯罪生活,而且他们的犯罪活动通常是在青春期就开始了。人们在15~28岁之间,犯罪率最高;我们要知道,一旦孩子接受了正确的教育,得以健康成长,他们的家庭也会受到好的影响。比如说,在家里,父母可以得到一个好的帮手;在学校里,老师可以面对懂事的学生;在社会上,人们之间的关系会更加融洽。

那么,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如何让孩子从小便获得好的展,从而使孩子更好地应付后面的生活。孩子的成长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我们必须要综合考虑,绝不是说把孩子都抓起来教训,就能收到好的效果。

我们还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那就是充分利用教师的作用。正如我们在前面论述学校教育作用时所说的,假如孩子早期在家庭环境里已经形成了一些错误,那么,在孩子的一生里,能够予以纠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机会,便是学校阶段,特别是由老师来予以纠正。实际上,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正因为家庭不能承担完全的责任,人类才设立了学校,并助家庭一臂之力。所以,我们为什么不能利用学校来使人类更友善、更乐于合作呢?

我们可以看到,当今社会的几乎一切成果都是建立在人与人合作的基础上。假如人类不乐于合作,彼此不感兴趣,那么人类就不可能使自己做出更大的贡献,因为单个的人常是弱小的。假如人类之间真的没有合作,恐怕我们的科技不会如此先进,我们能否在地球上生活下去也将是个问题。

倘若我们以这样的精神如此教育孩子,那么,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显然会更加喜欢合作。他们在遇到困难时,也就不会退缩,而是通过更好地合作来解决,并使得事情的结果最终符合大众的利益。如果真能够如此,那么,这无疑是人类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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