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由来和大事件 (第2/2页)
周赧王八年(前307),赵武灵王实行胡服骑射,改传统的车兵为骑兵,改车战为运动战,使赵国的军事实力大为增强,成为秦国向东发展的新障碍。秦昭王为了打击赵国,派穰侯魏冉到齐,约齐愍王与秦昭王同时称帝,联合五国攻赵。
游说家苏秦识破了秦的阴谋,劝告齐愍王放弃帝号,发动合纵,会合燕、韩、魏、赵等五国军队,于周赧王二十八年(前287)联合攻秦,秦被迫割地给魏、赵以求和。此后,赵将赵奢、廉颇,赵相蔺相如一再粉碎了秦人的军事进攻和外交重压,扞卫了赵的尊严和国土。
前286年,齐国灭掉宋国,一时威势很盛,引起各国的不安。燕国联合秦、韩、赵、魏等国共同伐齐,于公元前284年,在济西(今山东聊城南)大败齐军。燕昭王自继位以来,奋发图强,卑身事贤,以图雪耻复仇。周人苏秦和魏人乐毅受到重用。乐毅帮助燕昭王进行政治改革,使燕国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
苏秦则作为间谍出使齐国,劝说齐愍王伐宋、攻楚,以削弱齐的力量。二人并与赵、魏、楚等国约定,联合伐齐。周赧王三十一年(前284),燕将乐毅率燕、赵、秦、魏、楚五国之兵,联合攻齐,一直攻破齐都临淄,夺其大部分疆土。齐将田单利用燕国内部矛盾,驱逐燕军,收复了失地。然而,齐国已经丧失了与秦国抗衡的能力。
秦自孝公时商鞅变法,中经秦惠文王、武王、昭襄王,一百余年间,建立了比较巩固的中央集权的统治,注重水利和农业生产,奖励军功,军队装备优良,又充分利用客卿为秦谋划作战,在诸侯国中越战越强,终于打败了东方各个强大的敌手,成为天下第一的强国。
战国时,周王室连名义上的共主地位也没有了,但仍在洛阳一带勉强维持。西周初年营建雒邑时,共修建了两座城。西边的方十七里,叫王城,东边的小些,叫成周。战国时,由于王室内部争权和分封,先后出现了居于王城的西周公和以巩邑(今河南巩县)为都城的东周公,真正天子的周显王寄居于东周公治下。
周赧王八年(前307年),因赧王拒绝秦武王试举周鼎的要求,秦军逐赧王出成周王宫,赧王徙居西周王城。周赧王五十九年(前256),秦军攻取韩国的阳城(今河南登封东南)、负黍(今登封西南)二地,斩首四万。西周君联合诸侯军队出伊阙(今河南洛阳南)攻秦,以隔断秦与阳城的通道。秦昭王于是发兵攻西周,西周君不得不将其三十六邑全部献给秦,西周国灭亡。同年,周赧王死去,作为天子之国的周朝不复存在。秦庄襄王元年(前249),秦相邦吕不韦带兵灭东周公。
周赧王三十七年(前278),秦将白起攻破楚都郢城,揭开了秦国统一战争的序幕。楚国避秦军威势,迁都于陈,诗人屈原痛感国家沦亡,投汨罗江自尽。周赧王四十四年(前271),客卿范雎向秦昭王献“远交近攻”之策,就是与远方国家结盟,集中力量先打败邻近的国家,再逐步兼并其它各国。
秦昭王纳范雎之策,于周赧王五十年(前265)出兵伐韩,封闭上党郡与韩都城新郑的联系,虽迫使韩国将上党献给秦。然而上党郡却转而依附赵国,秦王大为震怒,秦赵开战,赵派老将廉颇率军驻守长平。周赧王五十四年(前260),秦派大将王龁夺取上党,与廉颇军在长平交战,赵军数败。廉颇加固壁垒,坚壁不出,双方僵持达三年之久。长期的消耗战下两国国力皆损失过大,秦国欲早日决战,赵王对廉颇消极避战也相当不满,秦用反间计在赵国散布谣言,使赵国以年轻气盛的赵括代替廉颇为长平赵军统帅。秦国同时秘密地换来大将白起。
秦军攻赵军营垒后佯败后退,赵括率主力追击,白起派出奇兵分割赵军,并将赵括包围起来。赵军被围断粮四十六天,杀人以食,军心大乱。赵括冒险突围,当场丧命,全军大败。白起将赵军降卒全部活埋,赵军前后共损失四十多万。长平之战是秦国与他在中原最后一个强手的决战,也是战国最为惨烈的一次战争。至此,东方六国都已不再是秦国的对手。
长平之战后,秦军乘势包围赵都邯郸。秦军的残杀,激起了赵人的义愤和别国的恐惧,在危急存亡面前,楚春申君、魏信陵君率军与赵军内外夹攻,大败秦军,秦国因在长平之战损失严重亦自感力量不足遂撤兵。
秦孝文王立一年(前250)而卒,秦庄襄王继位,商人出身的吕不韦为丞相,第二年就率兵灭东周国,取韩之成皋、荥阳,建三川郡。次年,秦军击赵,伐韩,在上党设太原郡。庄襄王三年(前247)崩,十三岁的秦王赵政(先秦时期姓氏并未统一,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故秦始皇叫赵政。)即位,他就是后来的秦始皇帝。秦王政五年(前242),秦军攻魏,夺其酸枣等二十城,设东郡,前241年,赵、楚、魏、韩、燕五国共推楚考烈王为纵约长,庞暖为联军主帅,共同攻打秦国。
联军攻至函谷关时,秦军出击,诸侯联军败退。联军转而进攻秦国的盟国齐国,夺取了饶安(今河北省盐山县西南)。于秦王政六年(前241)粉碎了楚、赵、魏、韩等国第四次,也是最后一次合纵对秦的军事进攻,还用反间计除掉了反秦最激烈的魏信陵君。至此,在疆土广大兵强马壮的秦国面前,东方六国君主形同于秦的郡县长官。
秦王政九年(前238),平嫪毐之乱,秦王嬴政亲自执掌政权,随即出动大军,以摧枯拉朽之势,横扫六国旧势力,史称秦灭六国。前230年秦灭韩;前228年秦攻占赵都邯郸;前227年荆轲刺秦,失败被杀;前225年秦灭魏;前223年秦灭楚;前222年秦灭燕、赵;前221年秦灭齐,秦王政称皇帝,为始皇帝。
战国时,各诸侯国陆续形成国君之下将相分职、文武分权的中央官僚体制。相,又称相邦、宰相,是百官之长。将,又称将军,是武官之长。秦国于武王二年(前309)开始设丞相一职,丞相中最尊贵者称相邦,最高武职初为大良造,到秦昭王时才设将军。楚国一直以令尹为最高官职,柱国或上柱国为地位稍次的最高武官。各国次一级的武官为尉,或称国尉、都尉。国君的秘书称御史,并有监察之任。郡县的设置更为普遍,逐渐形成以郡统县的格局。
原来,官吏世袭,各有封地。战国中期开始,国君对各级官吏改为给以一定粮食作为俸禄,或赏给黄金、钱币。同时形成玺符制度,任免官吏以玺为凭,调动军队以兵符为据。从而将一切权力集中于国君之手。县以下,有乡、里、聚的组织。乡有三老、廷掾,里有里正。聚是村落,其下有伍、什的编制,五家为一伍,有伍长,十家为一什,有什长。
战国各国都吸收春秋时君权下替的历史教训,建立新的官僚体制以纠过去宗法贵族把持国家大权之失。
战国时中央最高的官吏为相邦。相邦是百官之长,治理朝中百事,对大小官吏有赏罚之权。各国都置此官,但名称上略有歧异,有些国家借用太宰、冢宰、令尹之类的旧名。有的国家称为宰相,秦有时不置相邦,而设左、右丞相。
较相邦为低并分掌各种具体职务的官吏,有主管民政、军事和工程事务的司徒、司马和司空(见三有事),有管理刑罚和辞讼的司寇或司理。还有专管农业、手工业、山林资源的司田、工师、虞师等官。
地方上一般都分成若干县,以替代过去贵族的封邑,秦商鞅变法后,全国共设四十一县,《战国策》说魏有百县。县也称都,古书中常将县都连称。在县以下有乡、里。有的国家在乡、里之间还有州。里之下又分成若干个什、伍,伍是五家,什是十家。县的主管官吏为令,秦或三晋,也称县令为大啬夫。在令之下有丞、尉、御史以及县司空、县司马等官。乡、里设三老、里典、伍长等。县置于君主统治之下,君主的政令可通过地方小吏一直贯彻到乡、里,中央集权制比过去大为加强。
各国在边境地区或新占领的地方,往往设郡以统县。如魏在河西设上郡,秦灭蜀后设蜀郡,赵打败林胡、楼烦后建立云中、雁门等郡。战国时的郡都比较大,韩的上党郡有十七县,赵、燕的代、上谷郡都各有三十六县。郡的主管官吏为守,也有称太守者。设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地方的军事防御能力,故郡守除治民外,还掌握兵权,可以率兵自卫或出击敌人。
从相邦到地方的守、令,都由国君来任免。在任命官吏时要授予官玺。官吏有了官玺才能行使其权力。在免官时君主又要将官玺收回,当时称为“收玺”或“夺玺”。君主通过所谓的“上计”,考核官吏治绩。官吏不称职或有过失者,君主可收其玺而免其官。《荀子》说:“相邦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相邦为百官之长,如君主对其不满,随时可被免职。可见当时对官吏的考核是比较严格的。正因为如此,各国政府大都能保持较高的行政效率。
春秋时实行任人唯亲,官吏主要由公子、公孙担任。战国时任人唯贤比较流行。虽然像齐、楚等国任用宗族的现象仍未断绝,但多数国家都主要从平民中擢用有用人才,甚至像申不害、范雎等出身于贫贱者也能被破格任用。秦多用外来的客卿,广揽天下的英才。秦能最强于天下,与此不无关系。官吏人才多通过大臣或名流之推荐和保举。如果推举者徇私,则将受到一定的惩罚。如秦国对于“凡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官吏一般都是领取实物为俸禄。高官可以食禄千钟,甚至到三千钟、万钟。稍低的俸禄为一千石,依次而下为八百石、七百石、六百石、五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一百石、五十石。更低者为斗食。按照秦制,六百石以上者皆属高官级别。官吏有特殊功勋者,国家往往赏赐田地。如《商君书》曾说:“得甲首一,赏爵一级,益田一顷。”
封爵仍有,但和春秋之制有较大区别。如属宗室或有功之大臣,可获得君或侯之称号,有封邑或封地,主要食租税,仅有一定的治民权。这些封君多终身或传数世,很难长期世袭。稍低者为卿或大夫,一般是奖励给功臣或名贤。秦的爵制,级别较多,从侯到大夫、士。其中的低爵,获得者为平民或士兵。
战国初,各国变法进一步使法律系统化。魏国李悝所编《法经》,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盗法治偷窃,贼法治杀人。囚法和捕法是对盗贼侦查和逮捕的处理程序。杂法是对盗、贼以外犯罪的惩罚规定。具法是根据情况对犯罪予以减轻或加重处罚的规定。
秦国本来就有族诛之刑。商鞅变法,设连坐之法,更制定了严厉的法律,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顶、抽肋、镬烹之刑。其它各国也竞相制定严刑酷法。如齐有烹、杀、酝、金刀等刑,楚国有戮、肢解、烹、贯耳、鞭,笞、刖、宫、梏、砾、灭家、夷宗、三族等刑,燕有截、刳腹、系狱、劓等刑。
战国时各国都用严刑峻法以治国。为此而制订出一批新的成文法典。魏有李悝的《法经》,最为有名。赵有《国律》,燕有《奉法》。但这些法典都早已亡佚。秦律是在《法经》的基础上编订而成,也已不复存在。但1972年出土的云梦秦律和其他有关材料,其中大部分都应是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律条文,是了解秦或其他国家法制状况的宝贵资料。
秦律将保护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放在首要的地位,如对犯盗窃罪者处罚极为严酷。凡参与分赃或窝赃者,则将和盗窃者受到同样的惩罚。窃贼盗窃所得,其价值超过六百六十钱,就要被处以次于死刑的重刑。如盗窃别人的桑叶,其价值不到一钱,也要服苦役三十天。
其次,法律对官吏的违法行为颇为重视。秦律中有多种的官府法规性质的内容,如有《置吏律》、《效律》、《军爵律》等,还有和生产有关的《田律》、《工律》和《金布律》。官吏在执法时忽于职守者为“不胜任”,对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为“不直”,“不胜任”和“不直”都构成犯罪。“不廉洁”的官吏为“恶吏”,也为法律所不容。
战国时刑罚残酷。刑罚有死刑、肉刑、徒刑等类。肉刑分髡、黥、刖、劓等。徒刑是使罪人长期服苦役,三晋称这类罪犯为胥靡,秦称刑徒城旦或鬼薪、隶臣。秦徒刑中以城旦为最重,犯人髡发穿赭衣,颈中戴铁钳,脚上戴铁釱。同时还要处以黥、劓等肉刑。城旦在严密的监督下服长期的苦役,实际上成为罪犯奴隶。肉刑在战国时已成为前一时代的残余,而徒刑则变为一种重要的惩罚手段。较轻的刑罚有迁刑、笞刑和罚金、罚徭。迁刑是把犯人迁徙到边地去服役或戍守。犯人的家属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法经》中的三族刑,即犯人的父、母、妻的亲属也要受株连。秦律中所谓的“收”,也是指籍没罪人的妻孥。
春秋一百多国,经过不断兼并,战国初年,约有十几个国。大国有秦、魏、韩、燕、赵、齐、楚,即“战国七雄”。此外还有越国一些较为强大的国家。小国有宋、鲁、卫、中山、滕、邹等。另外还有不少少数民族分布在四周,北与西北有林胡、楼烦、东胡、仪渠,南有巴国、蜀国、闽越。至秦统一,通过列国的兼并战争和自发的经济、文化交流与迁徙,这些少数民族多与中原民族融合,有些则保持了原有的民族风貌,部分如匈奴则与中原成对立姿态。
战国时期最有实力的是齐、楚、燕、韩、赵、魏、秦,人称“战国七雄”。战国前期,“七雄”形成,各国将精力用在内部整理上。各国招贤才能,励精图治,像李悝、吴起、商鞅等人的变法维新就发生在这时期。战国中期,就是大战的时候。真是:“国无宁日,岁无宁日”,“邦无定交,土无定主”的混战局面。各个国家为保持自己的生存和扩大国土的势力,君主们都相继称王,独霸一方。一方面加强中央集权,改革图强,加强军备;另一方面,在外交上频频争取别国的“合纵”、“连横”。战国后期,秦昭襄王用范雎为相,采用了“远交近攻”之计,破坏了各国的“合纵”,加强了秦国的国力、军事,成了战国时期的第一强国,削弱了各国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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