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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章 有预判结局,自然还是输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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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两人也有两个预判:

第一个是:依据法律而言,是抓住了要害的,申请人云水镇文联,不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及两年没有参与年检,是因为遇到“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所以申请人云水镇文联在本案中是无责任的。理由就是云水县民政局已经封存云水镇文联的公章,并责令停止活动。按照相关规定,既然你已然不让人家活动了,那这个“活动”也是包含“年检”和“变更登记”的。这是一个自然形成的逻辑关系和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撤销云水镇文联的理由。所以,只要行政复议中心,能够依法依规办事,那么就是必赢的。

第二个是:云水县这个所谓的行政复议中心,指定会拿着“云水自有县情”来进行各种花里胡哨的“做文章”。即只说鬼话,不办人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又面临这三个可能存在的结果:第一种是“不了了之”的态势。他们对龙腾云采取“不理睬、不回复、不跟进”的姿势,完全是“不接受、不承认、不赞同”的翻版。终究而言,官官相护,是云水人玩的贼溜的鬼把戏。第二种是“裁定龙腾云输”。这个极有可能,因为甄道德的势力在云水非常大,大到可以“我家就是云水,云水就是我家”的节奏。现在不但是县委宣传部、云水县文联、云水镇党委要灭掉龙腾云,连云水县民政局,也要灭掉龙腾云。而且更糟糕的,这个云水县行政复议中心,也是甄道德势力范围。你说,能不输吗?不输才奇怪。第三种就非常意外的一个结果是“裁定龙腾云赢”。那么对于“赢”而言,中国文字博大精深,一种是赢了就是赢了,就是真赢。另外一种就是“虽赢犹败”。真赢是不可能的,按照当前这种态势来看,怎么有可能真赢的机会?最多就是“赢了也是输了”的结果。

可以说,两个“预判”让龙腾云六神无主。但他别无选择,在法定程序上,他必须要坚实的走好这一步。因为这是法律赋予自己作为社会主义公民的正义权利。一切的一切,还是那句老话:我要告诉我的子孙后代,当年在那种恶劣的情况下,你们的祖宗龙腾云,没有向任何邪恶势力低头,他虽然能力有限,实力有限,财力有限,但是他依然勇敢地拿起了伟大的法律,扞卫过自己的正当权利。他虽败犹荣,他没有像云水其他乡亲一样逆来顺受,委曲求全。

没有悬念,在事实确凿、铁证如山面前,行政复议中心接受了龙腾云的委托人鹿正煌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要求继续补充证据和材料。

而云水县民政局方面,也聘请律师提供了答辩材料。他们也很“专业”,主要是从“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这个“要害”来做文章。认为龙腾云是“生搬硬套”条文。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那么按照这个规定,龙腾云的所谓“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与该规定不符合。那么在这一具体前提之下,云水县民政局的“霸道”范儿又出来了,对于龙腾云的指控,他们逐条反驳,基本上就是以“民政局只讲结果,不讲过程”为前提,不是“证据确凿”就是所谓“适用法律条款”正确,然后就是“与本案无关,不值一驳”等等。

看到云水县民政局的书面答辩状以后,鹿正煌是很吃惊的,因为他从行文风格以及其语气来看,完全是高高在上、洋洋得意的“大爷就这样,一切都合法”的样子,这样的一份业余答辩状,简直就是律师界的耻辱。龙腾云自然是哭笑不得,云水县民政局的这种不可一世老子天下第一的丑陋嘴脸,不就是在听证会上的那一副嘴脸吗?

但是必须注意,这个“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说法,也是一个可以“任由人解释和打扮的小丫头”来的。譬如说,黄世仁和杨白劳,在黄世仁看来,这个世界的一切都是可以由他擘划一切和自作主张的,世界上当然没有什么“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存在。但是杨白劳还不上钱了,是因为家庭实在太贫困,时代也不好,老天爷也不给力,收成也不好,自己还多病多灾年老体衰,所以还不上黄世仁的钱,同时这个杨白劳的主观意愿当然是一万个愿意要还钱的,只是“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在此,实在还不上钱。但这一切,只是你这个“杨白劳”所面临的“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又不是我这个“黄世仁”所面临的“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在“黄世仁”看来,你没有钱,你还有你的女儿——喜儿,她白白嫩嫩的如花似玉豆蔻年华秀色可餐含苞待放,正好可以抵债呀,你这个该死的“杨白劳”哪有什么“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呀?来人,把杨白劳拖出去让狼狗咬死吃了,把喜儿抢来放到我黄世仁的床上去抵债!

说到底,这就是不同阶级的立场,就有不同的对于“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

龙腾云悲愤异常,云水县民政局这个“黄世仁”欺人太甚,而自己这个“杨白劳”难道要把自己的儿子龙翔霄拿去给云水县民政局“抵债”当奴隶使唤吗?

鹿正煌安抚龙腾云,说:“行政复议中心,是要讲法律和讲道理的地方,云水县民政局就像打低级的外交战一样如此草率了事,到最后吃亏的就是他们,看到他们的这份书面答辩状,我又一次坚定了我必赢的信心。而且可以确定一点,就是章小茂作为他们这一伙人的成员之一,想给他们搞点什么‘走后门的路子’也不可能了。”

当然,对于云水县民政局的进一步反驳,证据在第一轮中基本上是齐全的,只是需要进一步梳理陈述方式,以及进一步疏通逻辑关系。当然,打蛇打七寸,擒贼先擒王。鹿正煌还是将重点放在了“既然你封存我公章,责令我停止活动,那我自然就不要年检了”呀?因为这也是“活动”之一。你责令我停止活动,我怎么还能活动?我一活动,不就违法了?

鹿正煌提供了相应的补充意见,就是根据云水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三点理由进一步提出辩护:

第一点理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龙腾云在担任云水县云水镇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期间,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云水祠堂文化协会法定代表人登记。”

这不符合客观事实。我从四个方面来陈述:

第一,关于我作为法人的两个社团,都是通过县委宣传部、县文联、县民政局和当地镇政府和一百多名会员代表重重审核和选举出来的法人、主席。这一点已经多次阐述,这里不再浪费时间赘述。

第二,我提供的所有的资料都经过云水县文联和云水县民政局以及其他主管单位的审核。为什么你们没有审核出问题?你们也应该承担责任。所有成立大会,云水县民政局的齐思深主任等领导也参加了,并宣读批准成立的文件。

第三,我本人没有骗取的主观意向。为什么这样说呢,说实在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我看过,但应该没有认真看过。我相信当时云水县文联和云水县民政局以及其他主管单位也不知道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法人这个规定。我担任的法人和社长,当时也是经过云水县文联和云水县民政局批准的,我公开开展活动,不存在隐瞒什么。

第四,担任两个社团法人,只需要变更法人,不需要撤销登记。关于对龙腾云发现这个违规问题的解决方法,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双方意见均达成一致,没有异议:只需要变更其中一个即可,不需要撤销。省民政厅也书面回复:应该辞去其中的一个社团法定代表人。光凭省民政厅的这个书面回复,完全可以确定,县民政局的“第一点理由”不构成撤销云水镇文联登记的充分理由,或者叫充足理由。两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点理由:“云水县民政局发出《关于变更社团法定代表人的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这不符合客观事实。我分三个方面来陈述:

第一,事实上我们已积极变更,但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在知道不能担任两个法人后,就积极并尽力办理变更法人手续,在民政局领取表格,召开理事会议,进行财务审计,我们的手续都办齐了(见证据),最后去业务主管单位县文联初审,但他们不肯审核通过。所以我说在变更途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有三方面的不可抗力。一方面是遇到非法组织的侵权。二方面是遇到县民政局不打击非法组织,不保护合法组织权益。三方面是反而遭到县民政局的打击,如无限期地违法责令我会停止一切活动,无限期地违法收缴我会的公章、财务资料等(见证据)。这里强调一下,县民政局无限期地责令我会停止一切活动和收缴我会公章、财务资料等这也是违法行为,没有哪条法律允许他们这样做。并且,在两个法定代表人都无法变更成功的情况下,我会及时向民政局两次书面汇报和求助(见证据),恳请民政局为民做主,结果民政局继续不作为,不予答复。

第二,“民政局后来发出《关于变更社团法定代表人的通知》”,这个通知我本人没有收到。当时我在北京,我作为当事人没有收到,我不知情。民政局可能寄到别的社团去了也有可能,跑错门了。我会的注册地址是云水镇经济开发区,也从来没有收到云水县民政局寄的这个通知。

第三,云水县民政局早期通过齐思深递交的通知,是个无效和违法的通知。这个通知我本人收到,前面说了它是个无效、违法通知。这就等于县民政局依据一个国家明文废止的法规给我下了一个牛头不对马嘴、莫名其妙的通知,也就等于没有给我下发通知。

所以处罚决定书上第二点上说给我发了两个通知,这根本就不成立!

所以在此,我要求云水县民政局收回这个由齐思深递交而下发的这个无效又违法的通知,书面宣布这个通知作废,然后改正错误后重新下发给我。我才好依法执行。

第三点理由:“2019、2020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

这不符合客观事实。我分三个方面来陈述:

第一,我们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还是同上面所说的遇到不可抗力因素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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