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章 谋杀未遂之诉:辩论(20) (第2/2页)
“这个问题我们考虑到了。”孙肇州按照先前的计划,道,“由于王坤与县令大人有父子关系,所以我们只是拿他的证言来做参考,并不打算用来确认效力。”
证人与县令有血缘关系,这涉及到回避问题,本来王琨是不用出面的,但若他出面的话,可以为他们接下来的证据的效力提供一份保障,故此才需要他出场。
至于他的证言是否有效力?
不重要。
韩申没有想到,他们居然会做这个决定,因为王琨的证言能够很好的证明冯姝的孩子,并不是因为他驾马导致的早产。
从某一种程度上来说,就可以撇清王琨自身的因素,认定冯姝孩子的早产跟他们有关系,现在他们说王琨的证言是没有效力的,只是用作参考,让他顿时松了一口气。
同时,他也在担心他们还有什么后招。
真没想到,他的夫人竟然藏得这么深!
“既然现在原告方提出证人的证言为无效证据,那么请出示第三份证据。”县令现在心里面对被告方有些不爽。
本来他的儿子牵扯到这个案件里面就已经够让他操心的,没想到居然自己还要被人质疑。
他在椰南城不说每一件事都做得很好,可好歹也能算是尽忠职守,从来没有做过徇私舞弊的事情。
现如今,被质疑让他觉得有几分的郁闷,但因为他儿子确实当街纵马,故此,心里还有几分教子无方的羞愧感。
林仲春开口说道:“我们的第三项证据,是我方当事人肚子上的淤青、身上的多处伤痕等,以及她孩子脸上的红印。”
公堂之上本来是没有配备女医师的,但因为要检查,所以在开堂之前,县令特地找了一位女医师,为的就是查验冯姝身上的伤痕。
他们事先已经查验过一次了,但由于日子的延长,冯姝身上的伤痕也淡了一些,但还是能清楚的看到那些淤青本来的形状。
女医师查验完毕,县令询问道:“被告方可有辩词?”
被告讼师:“有。虽然说原告身上有淤青的存在,却不能证明是我方被告所为。原告身上的淤青虽然与凳椅的形状吻合,但也不能证明这不是她自己导致的伤痕。故此我方认为用原告身上的淤青来指正我方是不合理的,属于无效证据。”
韩申对于林仲春他们提出的这个证据,心惊肉跳的。别无其他,只因这件事他确实是做过,并且还不止一次。
每次打完她,自己后悔的时候就会给她送药,可她从来不接受自己的好意,该不会那个时候就在算计自己了吧!
县令:“原告?”
林仲春道:“对于被告方的言辞,我方不予认可。本次堂审的主体是原告的女儿的生命权是否被侵犯。也就是说原告身上的伤痕,最主要的是腹部上的淤青,而腹部上的淤青为韩申,也就是原告导致的。我们这里申请丫鬟小六出来作证。她亲眼所见,原告的肚子上的淤青,是原告所致。从另外一个程度上来说,韩申在胎儿未出生之时,已经对婴儿的生命权遭到了侵害,并且婴儿脸上的红印子也可以证实这一切。”
县令:“小六何在?”
“由于小六家属病重不能到场,我们提交小六手写的证词一份。”说到这,林仲春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小六的手写证词,双手奉上予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