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 广南法庭 (第2/2页)
彩英闭上双眼,扭头卧向里面,轻声说;“罗森,可以再抱抱我吗?我浪费了四年。”
杰克犹豫了下终于俯身抱着彩英,在她耳边轻声说:“原谅我。”
彩英回身抱着杰克,良久才松开,轻声说道。
“我没事了,你走吧。”
杰克从病房出来,到了住院处交了一笔钱,回身对跟着艾蜜莉说。
“医疗费已经交足了,给我一个帐号,她需要钱需要生存。”
艾蜜莉知道杰克所言属实,也不娇情直接说道:“我会不让她知道,是你给她的。”
杰克点头,给艾蜜莉直接转了三万瑞士法郎,这钱是自己刚发的业务提成。
杰克给艾蜜莉留了个电话,说了句,\\\有事及时通知我\\\便转身离去。
第二天就收到了艾蜜莉一条短信。
“彩英出院了,我们今天就走,回英国了。”
杰克这才放下心来,不由轻叹了一声。
时间很快,转眼一个月后,安南广南警局发来传页,意思是要进行庭外合解。
杰克回复了一句,“我方不同意合解,必须要走法律程序。”
那边警分局也是有点焦虑了,因为己经得知这次原告的代理律师是个国际大律师,怕引起国际舆论,想通过合解来让对方撤诉,可一见人家不同意,这又开始对小光父母施加压力了。
对方通过社区开始断水断电,又找到学校领导来威胁小光父母。多亏杰克把自家的房钥匙给留下来了,小光父母晚上就去杰克家住。
小光父母从头到尾就是一句话,“孩子快两月没有回来了,我们不是当事人也没法替他做主呀,这撤诉必须是当事人呀。”
这件事在当地引起了很大反响,民告官早在当地传开了。
法院一见原告不同意调解,就只好开庭审理吧,此时中心警分局局长也是亲自出面给审理此案的法庭庭长打来电话。
“老方呀,这事无论如何也要支持我们,不能让我手下干了活还背上个越权执法身份吧,那小子一但赢了,不显得我们警分局这个执法不严谨有随意性了吗?再说对这个国家名誉也不好呀,你想想办法一定保证我们胜诉。”
“哎呦我的大局长,对方在诉状中提出的几点理由,你也看到了,那就赶紧准备呀,如果他不是什么国际律师,就这样的事直接就下达维持仲裁了,我们不也是考虑到这个律师身份…,好了不说了,这样吧,我就多开几次庭,看他一个国外律师那有时间和我们耗。”
“高,真的是高,还是老方有主意,对,拖死他个狗日的,谢了老方。”
一个月后,杰克接到了安南广南省法院的开庭审理的通知。
杰克在百忙中带着司机汤姆第一时间飞往安南。杰克只所以带汤姆同去是有原因的,因为汤姆这张欧洲人的脸,在这个国家确实是高人一等的。
事实也确实如此,本来这次开庭也是草草应付一下,被告方只派出了两名警务人员应付公事,可当听说来了个外国人,而且还是金融帝国的公民,不由得倒吸了一口冷气。
法院立刻调换了一间大的审判庭,因为法院外面居然有不少观众前来旁听,这可是极为罕见的民告官呀,都想来见识下,警局也是立刻又调换了一名精通律法的法制人员。
法庭上法官走完程序后,宣布,“由原告开始主张自己的理由及诉求。”
杰克站了起来说道:“我方主张的全部都是依照本国法律依据而提出的诉讼。第一,办案人员在当天讯问申请人做笔录取证时,从始到终只有一位办案民警,并且也没有佩戴警号及表明身份,违反《本国警察法》 第二十三条。同时违反《本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可给我当事人从审讯到宣布处罚决定时始终只有一位办案人员。一人询问一人执法已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这样的笔录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并且非法限制我当事人长达12小时,而且在此期间使用了恐吓及以饿代刑之非法手段。”
杰克平复了一下心情,继续说道。
“并且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法律的规定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警务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事实上,我的当事人己超出了治安案件六个月的追诉时效,也就是说被告是没有任何理由做出处罚的,这是法律规定之内的条款,一个执法者连这最基本的的法律常识不懂吗?”
“第三,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没有主观意识下做出的有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
“第四,在宣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只让我当事人签名也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与我当事人。治安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可办案人员却没有覆行这一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广南省警务中心分局在执法中对我当事人从开始询问就己经违法,下面的所有环节建立在一开始就是错误及违法的基础上成立的,那就是只有一种解释,中心警务分局在本案中存有严重恶意执法、滥用职权、体罚虐待之行为,从始至终就抱有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观意识与心态。法律依据,因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做为处罚依据!因此中心警务分局在严重丧失司法良知下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违法的更是可耻的!我方请求法庭当庭撤销此违法处罚决定。”
字字如剑,句句如刀,直插对方心脏。
庭上十几名观众不由交头接耳说,“妈的,看看还是国外律师敢说呀,你看把那帮人给说的,这刘老头也好福气,居然能请到国外的律师,了不起。”
法官这时也没有办法和稀泥了,只好让被告辩论举证吧。
被告警务法制人员终于站起来了,开始辩解。
“至于原告所说一人讯问一人下达处罚决定。根据《我国警务人员执法相关条例》第第三?八条适?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名警务?员作出?政处罚决定。根据原告违法事实确凿,证据充分,至于对方所说的恐吓以饿代刑那纯碎是无中生有,而且有他本人所签的询问笔录为证,这个无可争议。”
第二,至于原告提出的已过治安追诉时效,这个我局是不认可的,因为我们早己掌握线索才通知当事人到警所进行询问并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