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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免费小说 > 三国之最风流 > 63 田边断案(上)

63 田边断案(上) (第2/2页)

荀贞心道:“看来这年轻人便是程三之子了,却又为何告状的不是程三,而是王甲?听这程三所说,王甲分明与他有仇,他两个是刚刚打过一架的啊。怪哉怪哉。”定下心神,不疾不徐、和颜悦色地问道:“我且来问你,这年轻人便是你的儿子么?”

程三答道:“是。”

“王甲告他殴父,是否属实?他打了你么?”

程三嗫嗫嚅嚅,说道:“打是打了一下,……。”

王甲插口说道:“什么叫‘打是打了一下’?你这逆子明明是举着棍棒,朝你脑袋上狠狠地砸了一下!……,荀君,小人虽是野人,却也知道,就连詈骂父母也是重罪,何况殴父?此等不孝子,有何颜面立於天地之间?请荀君快将他治罪!”

程三涨红了脸皮,焦急地分辩说道:“荀君,小人之子虽然打了小人一下,但却是绝非有意。”

荀贞心道:“王甲状告程三之子殴父,程三没有否认,看来此事是真了。……,只是,程三为何一直说其子‘不算打他’,‘绝非有意’?是因为害怕其子受刑,所以包庇隐瞒?还是因为另有蹊跷缘故?”问程三之子,说道,“你打你的父亲了么?”

程三之子从跪下来开始,一直没有说话,面色苍白,簌簌发抖,可能是因为被“殴父”这个罪名吓着了。听见荀贞询问,他结结巴巴地回答说道:“小、小人打了。”

“是用棍棒打的?”

“是。”

“你可知‘殴父’乃为重罪,按律当要弃市?”

程三之子恐惧骇怕,瘫软在地,喃喃说道:“小、小人,小、小人。”程三好歹比他年长,胆色壮些,还能不住口地叫道:“小人子冤枉、小人子冤枉。”

“程三,你可是因不愿你儿子受刑,所以隐瞒包庇?虽然按照律法,‘亲亲得相首匿’,但是这个‘得相首匿’却只限於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你身为人父,隐匿你儿子的罪行,是‘父母匿子’,却不在允许的范围内,依律可是要‘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的也。”

荀贞注意到王甲听到此处,脸上露出得意的笑容。程三面如土色,叩头说道:“小人之子的确是打我了,但他绝不是有意的。”

“噢?不是有意的?此话怎讲?你细细道来。”

“小人与这王甲是同里人,素来不睦,常彼此相争。今天上午,又吵了起来,说到恼处,这王甲便举拳击我。小人之子适在旁边,就上前劝拦。王甲先将小人之子推开,又抽出拍髀,前来刺我。小人之子情急,随手从墙边拾了根木杖,欲要打他,却不料失手打在了小人头上。”

“你是说王甲拿刀刺你,你儿子本想打他,却不小心打住了你?”

“正是。”

程三拉着他儿子,两人连连叩首。他接着说道:“小人之子一向孝顺,又怎会殴我?今天他打我这一下,实非有意。我挨了一棍后,这王甲便高声大叫,说我儿子殴我,拉了我们去官寺告状。去官寺的路上,刚好见荀君正在此处审案,因不敢打搅,便相候在侧,等待至今。……,荀君,小人之子真的是因为失手才打住了我,求荀君开恩,饶恕他的罪过。”

“原来如此!”

旁听的功曹佐史对时尚说道:“不意此案竟有此曲折。……,时君,闻听你是乡父老宣公门下的高才弟子,学的是阳翟郭氏家法,必然精通法律,以你看来,此案该如何判定?”

“‘殴父’所以是重罪,是因大逆不孝,天地不容。可这程三之子之所以打了他的父亲,却并非是因为不孝,恰恰相反,反而是出於孝心,是为了救他的父亲。此案、此案,……。”

“此案如何?”

时尚沉吟片刻,想起来了一件事,说道:“我记得前朝董仲舒所作的《春秋决狱》中有一案与此相似。”

《春秋决狱》是一本判例书,共计有二百三十二事,通篇以“《春秋》之义”来判案定罪,将《春秋》大义当作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也即“经义定罪”。和正统的法家相比,二者的区别在:法家完全依照律法断案,而春秋决狱则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动机来判案,也就是说:如果出发点是好的,那么即使触犯了律法也可以不予追究或减轻处罚。

《春秋决狱》是前汉的书,董仲舒的名声虽然很大,“经义定罪”的说法也早就风行两汉,但当世书籍传播不易,不是搞律法这个专业的也不一定看过这本书。那个功曹书佐就没看过,他惊讶地说道:“《春秋决狱》里有类似的案例?……,时君连《春秋决狱》都看过么?果然博学。”

时尚惭愧地答道:“《春秋决狱》一书,我并没有看过原文,只是早几年前在听先生讲课时,听先生提起过。”

“怎么判的?”

“董仲舒说:‘君子原心,赦而不诛’,认为不当坐。”

“‘君子原心,赦而不诛’?”这个功曹书佐是标准的儒家子弟,对这句话非常赞同,点头说道,“不错不错,正该如此!”心中想道,“县中有人说荀君刻薄好杀,任乡有秩不足一月便尽灭第三氏,——他恐怕是不会赞成君子原心的,也不知会不会将这程三之子赦而不诛?”

——

1,判例。

判例即表示将某一判决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前例。

在我国早在周朝,就有用“判例”断案的事例。秦的律法中有“廷行事”一说,廷行事即判案成例。汉承秦制,在除了依法断案外,也有很多依“判例”断案的案例。西汉孝武帝时,“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就是故事、前例的意思,也即“判例”。

两汉有不少判例书,影响较大的大约有两本,一本即《春秋决狱》,另一本是东汉的《法比都目》。《法比都目》共有九百六篇,是当时法定的判例汇集。

本节中的“二人争缣”案即是出自《法比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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