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章 借名买车庭审1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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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一早,方轶乘坐早上六点多的火车北上去了京城。
李书明的借名买车案不在海淀法院本院审理,而是在一个派出法庭进行审理。方轶打车费了好大功夫才找到地方,光打车费就花了二百多,也不知道是因为堵车的缘故,还是司机绕路了,反正挺贵的。
方轶通过安检通道进入法庭时,被告已经到了,是一位三十多岁的中年男人,在书记员核查双方身份时,方轶才知道,这位中年男人是被告四S店的经理,姓程。
这个案子由一位法官独任审理,法官姓田,是个年轻的女法官,长得五官端正,整个人看起来年龄偏小,如果不知道的还以为是未毕业的大学生呢。
民事诉讼案子前面的程序都是一样的,书记员核实双方身份,宣读法庭纪律等等。
田法官敲响了法槌,庭审正式开始,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
“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前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购车定金叁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退还定金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因用车需求,前往被告四S店看车。因原告本人没有京城的购车指标,无法购买车辆上牌。被告四S店销售人员告知,原告可以借用或租用朋友闲置的京城车牌,并以出租方的名义与被告签订购车合同,然后再与车牌出租人签订协议,约定车辆归原告所有即可。
此后,原告找到了其好友朱明,以朱明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合同,并支付了购车定金三万元。后因朱明不同意出借车牌,拒绝去四S店办理后续的购车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还定金事宜,但均遭被告拒绝。迫于无奈,原告将被告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完毕!”方轶将起诉状念了一遍。
“被告进行答辩。”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原告代替他朋友朱明来我店中买车,看中了一款汽车。后来,原告的朋友朱明与我们签署了《车辆销售确认单》,并刷卡支付定金三万元。此后没多久,我们联系朱明提车,朱明拒绝到我们店里交尾款、提车,导致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法履行。
我们认为,合同不能履行是原告朋友的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同意退还定金。”程经理道。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田法官看了下案卷,说道。
“第一份证据,《车辆销售确认单》,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车辆买卖关系。
第二份证据,刷卡交易记录,证明原告依据约定向被告刷卡支付了三万元定金。
第三份证据,原告与被告销售人员的微信记录,证明被告知道原告无购车资格,建议被告借名买车。
举证完毕。”方轶道。
“被告质证!”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第一份证据,《车辆销售确认单》,我们认可。
第二份证据,刷卡交易记录,我们也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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